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生育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生育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基本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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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
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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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同样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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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含)至7个月流产
按1.5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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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
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特殊情形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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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在按基本期限发放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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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晚育 :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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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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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计算
以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值计发,缴费不满1年或基数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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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需在产后或流产后规定期限内(通常为1年)申请,逾期可能影响待遇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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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补贴的关系
生育津贴与产假天数挂钩,例如顺产产假128天(含30天基础产假+98天)可领取约3413元(按月平均工资8000元计算)。
以上政策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