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继续缴费或转居民医保
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补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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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
可以选择以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例如,某地规定退休年龄为60岁,最低缴费年限25年,若实际缴费15年,则需补缴10年。补缴后从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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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继续缴费
若选择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需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一般为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100%)按月缴纳医保费用,期间可享受医保待遇。
二、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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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居民医保
若无法补缴或不愿继续缴费,可转为居民医保。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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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居民医保累计年限,视为“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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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需每年缴费,断缴则失去医疗保障。 例如,某地规定退休年龄60岁,最低缴费年限20年,若实际缴费15年,可转为居民医保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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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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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差异
不同地区对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基数等政策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如山东省泰安市明确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且实际缴费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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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限制
部分地区对补缴时间有要求,通常需在退休手续办理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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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障
若无法补缴且不愿转为居民医保,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是否提供过渡性医疗保障或商业补充保险。
四、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保费并享受待遇;未满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