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务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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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免税项目
补充医疗保险(如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如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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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8号),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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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免征额
将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加到当月工资收入中,扣除起征点(如5000元)及专项扣除(如五险一金)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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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示例 :
若某职工当月工资800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1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五险一金=2000元,适用10%税率,应纳税额=2000×10%-210元=190元。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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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限制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若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分,需并入工资薪金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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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时点
企业应在向保险公司缴付保险费的当月,将金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由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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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差异
部分地区(如广东)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个税处理有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四、特殊情形
- 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 :若符合条件,可参考财税〔2017〕39号文件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但需注意扣除限额(如每年2400元)。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可考虑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