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政策,两险合并后由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无需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说明如下:
一、合并后的缴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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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主体与比例
合并后,用人单位需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原生育保险费率之和作为新费率缴纳两险,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例如,某地区原生育保险费率为0.8%,职工医保费率为8%,合并后单位缴费比例可能调整为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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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仅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承担生育保险费用。
二、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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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纳入医保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相关待遇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再单独列支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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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障延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无需缴费。
三、参保登记与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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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参保登记
合并后,职工无需重复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会自动将生育保险纳入职工医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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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流动
职工跨地区流动时,生育保险待遇将随职工医保转移,无需重新参保。
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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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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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参保人员
合并前已参保但未办理生育保险的职工,医保经办机构会补缴生育保险待遇。
总结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实现了“两险合并、基金共济”,职工个人无需再为生育保险缴费,单位统一承担两项保险的缴费责任。这一改革简化了参保流程,提高了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