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协作,具体管理主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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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部门
生育保险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具体经办事务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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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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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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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提供生育医疗服务监管及生育证明等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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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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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是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医疗保障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事务。国家层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统一管理。
补充说明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若需咨询或举报相关问题,可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