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告知义务需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院在诊疗活动中隐瞒病情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告知义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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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需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手术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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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告知的特殊情况
若因病情严重、患者无法理解等原因不能直接告知患者,需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
二、违法情形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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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告知义务的直接后果
若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且该行为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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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违反诊疗规范(如隐瞒病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
三、例外情况
若医疗机构为防止患者无法承受病情后果而采取保密措施,但已向近亲属充分说明,且不存在其他过错情形,则不构成违法。
四、患者权利保障
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机构不得因保密义务而侵犯。若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治疗不当,患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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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告知义务及未尽告知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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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
(注:所有信息综合自华律网、法师兄等法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