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诊断证明需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亲自开具,并加盖医院专用章方可生效。以下为详细步骤:
1. 挂号就诊
- 患者需携带身份证及相关就诊记录(如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到对应科室挂号就诊。
- 医生根据病情评估后填写诊断证明内容,包括患者信息、诊断结果、建议休息时间或治疗建议。
2. 医生开具证明
- 诊断证明必须由医生手写并签字,内容需与病历记录一致。
- 特殊情况(如司法、伤残鉴定等)需提供相关单位介绍信,经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出具。
3. 医院盖章
- 医生开具的证明需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或医务科公章,手写、涂改、无医生签字的证明无效。
- 部分医院需到门诊办公室或病案室审核盖章。
4. 注意事项
- 真实性:病历证明需基于实际诊疗记录,伪造证明需承担法律责任。
- 时效性:病假条等证明通常有有效期,超期需重新开具。
- 特殊办理:他人代办需提供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补办病历需到病案室申请并支付工本费。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提前电话咨询医院相关科室或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