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病医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个人自付”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扣除标准
-
累计自付金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万元 的部分,可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
年度限额 :扣除上限为 8万元 ,但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可分别计算扣除额,即每人最高扣除8万元,家庭合计最高扣除16万元。
二、扣除主体与方式
-
扣除主体 :
-
纳税人本人
-
配偶
-
未成年子女(父母任一方均可扣除)
-
-
扣除方式 :
-
选择由本人或配偶全额扣除
-
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只能由父母一方扣除
-
夫妻双方大病医疗支出可分别申报扣除,避免重复扣除
-
三、申报与留存要求
-
申报时间 :需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通常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留存资料 :需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四、其他注意事项
-
私立医院费用 :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的私立医院费用可按同样标准享受扣除
-
扣除限额叠加 :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与大病医疗扣除可叠加使用,但需符合各自扣除条件
-
政策调整 :若未来政策调整,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五、示例计算
若某纳税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医保自付部分为20,000元:
- 可扣除金额为20,000元 - 15,000元 = 5,000元 (未超过8万元限额)
通过以上规定,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需注意扣除范围和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