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保起付标准异地政策规定如下:
1. 起付标准
- 省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住院起付标准按参保地政策执行,不提高起付线,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保持一致。
- 省外异地就医: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分别为:
- 一级医疗机构:1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 正常备案的省外医疗机构:2500元。
2. 支付比例
-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包括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
- 省外异地就医的支付比例通常低于参保地,需根据具体政策确定。
3. 政策覆盖范围
- 参保人员:河北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 就医范围:省内所有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4. 注意事项
- 省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可直接结算;
- 省外异地就医需提前备案,具体备案方式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或当地医保部门办理。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