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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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 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2000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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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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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人事档案中明确记录工龄的年限可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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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工 :199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等连续工龄可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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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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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总要求 :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足:
- 女性满25年、男性满3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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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政策 :
- 2000年6月30日前参保但2005年7月1日后参保的职工,需按参保时基数和比例补缴2000年前的费用,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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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年限 :
- 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需一次性缴足差额部分方可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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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就业 :
- 职工跨市转移医保关系时,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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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补贴 :
- 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一级/二级伤残人员等可享受政府补贴。
以上规定综合了职工医保政策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确保参保人员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