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工医保制度正式建立于1998年,核心标志是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要求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取代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体系。
1998年改革前,职工医疗依赖单位福利,公费医疗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劳保医疗覆盖国企职工,但存在覆盖面窄、企业负担重等问题。新制度通过强制缴费(单位约6%、个人2%)建立基金池,实现风险共担,并首次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纳入保障范围。
职工医保实施分三阶段推进:1999年启动试点,2000年地级市全面铺开,2003年覆盖至县级统筹区。后续通过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2016年医保目录动态调整等政策持续完善,但职工医保始终作为我国社保体系的支柱性制度,目前参保人数超3.6亿。
该制度运行25年来,通过门诊共济、异地结算等创新不断优化,未来将更注重多层次医疗保障与个人账户改革的协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