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主要涉及账户资金划入、使用、转移及继承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一、账户资金划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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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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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由统筹基金按每月100元定额划入,具体金额可能根据政策调整。
二、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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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 :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及购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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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 :仅限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计划生育用品等指定项目。
三、账户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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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账管理
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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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存与继承
资金可结转使用,超支不补;参保人员死亡后余额可继承。
四、账户转移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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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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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跨统筹区迁移时,转移账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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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待回参保地后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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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情形
参保人员死亡、退休或转为其他医疗保障方式时,账户终止,余额按规定处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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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卡管理 :需妥善保管,丢失或损坏需挂失补卡,费用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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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划入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例如青岛市退休人员原为90元/月,西安市调整为100元/月。
以上管理办法综合了全国多地政策,实际执行中需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