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扣减个人社保的正确做账方法是:在发放生育津贴时,单位可依法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社保部分,需在账务处理中分别体现津贴发放和社保代扣两个环节,确保符合《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 关键点包括:津贴标准计算、代扣合法性、会计分录处理和个税申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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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发放基数确认
生育津贴通常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计算。做账前需核对当地社保局核发的津贴金额,区分单位补差部分(如有)。单位垫付津贴时,应挂账"其他应收款-社保生育津贴",待社保拨付后冲抵。 -
社保代扣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产假期间个人社保缴费义务不变,单位可从生育津贴中代扣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部分(通常占缴费基数的10.5%),但不得扣减单位应缴部分。 -
具体会计分录示例
- 收到社保拨付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生育津贴 - 发放津贴并代扣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生育津贴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养老8%+医疗2%+失业0.5%)
贷:银行存款(实发金额) - 代缴社保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
贷:银行存款
- 收到社保拨付津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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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处理要点
生育津贴属于免税收入(财税[2008]8号),但单位补差超过津贴标准的部分需并入工资薪金计税。代扣的社保个人部分可在计算个税时依法扣除,需在申报系统中单独列示"免税生育津贴"项目。
企业需注意留存社保局津贴核定单、员工产假证明等材料备查,部分地区要求单位按月申报生育津贴发放明细。若员工离职导致社保代扣不足,应协商追缴或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操作中建议与当地社保部门确认扣减比例上限,避免因超额扣款引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