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最新政策,企业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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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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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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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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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要求
- 在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前提下,个人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
二、退休待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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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达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退休后无需再缴纳医保费用,可享受终身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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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待遇 :
- 若退休时参保地与退休地不一致,按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归集年限计算待遇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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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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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与退休地不同,可选择在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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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退休但省内缴费未满10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或延期至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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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可退休,无需满足本地户籍或缴费年限要求
四、政策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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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户籍限制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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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与医保独立 :医保缴费年限与养老金计算无关,仅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以上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