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四川省职工医保在省内异地转移接续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转移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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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流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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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时,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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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地区流动时,原则上当年度不办理转移接续,但可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次年再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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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重复参保
- 转移后不得重复参保或重复享受待遇,需确保在转入地只保留一个有效医保账户。
二、转移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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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由单位或个人填写《四川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交工作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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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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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年限和账户余额后,出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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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地医保中心接收转移单后,办理参保登记及个人账户资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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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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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多个医保账户,可通过“湘医保”小程序或线下平台合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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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到新城市就业,需由新单位或本人申请转移,系统自动同步缴费年限和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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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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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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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但跨省转移时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累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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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通常不计算缴费年限,仅作为参保资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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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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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后医保待遇将自动衔接,无需重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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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转入地政策有调整,待遇可能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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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效
- 需在参保关系中断前30日内办理转移手续,逾期可能影响待遇享受。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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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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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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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上信息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最新政策,确保跨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