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跨市使用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省内跨市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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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处理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 不划转、不提现 ,但 可跨市使用 。
- 跨市就医时,个人账户资金可直接用于支付门诊、药店等费用,无需重复参保或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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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通过“粤医保”“粤省事”等平台办理转移接续,系统自动同步个人账户信息,实现“无感建账”“账随人走”。
二、跨省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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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转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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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个人账户资金 原则上随其划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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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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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跨省转移后,个人账户资金仍可跨省使用,但需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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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保处理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但个人账户资金仅限首次参保地使用,后续转移时不予重复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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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报销
- 异地就医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费用先自费垫付,回参保地报销。
四、已开通跨省共济的地区
截至2025年2月,广东省内广州、湛江、汕尾、云浮市已开通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功能,河北石家庄、邢台等3地也已开通。
广东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省内跨市转移时资金不划转但可跨市使用,跨省转移则视情况划转或保留个人账户;异地就医需通过备案流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