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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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与商业承办相结合
由政府主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商业大病保险的衔接机制,通过招标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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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平衡、保本微利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合理控制承办机构盈利率。
二、保障对象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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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含新农合)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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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覆盖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如特殊病种、急诊抢救等)。
三、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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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比例计提,2013年试点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中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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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合同到期后结余返还基本医保基金。
四、保障水平与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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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比例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由各设区市根据经济水平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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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机制
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测算依据,建立年度调整机制。
五、实施步骤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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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
2015年底前实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群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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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机制
与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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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承办机构需具备健康险经营资质、专业服务团队及5年以上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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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
建立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的实时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报销即时结算。
以上细则通过政策引导、资金保障和制度衔接,旨在实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的“应保尽保”,减轻因病致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