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合并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合并实施,具体政策及变化如下:
一、合并背景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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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自2019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启动两险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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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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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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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管理成本,优化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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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全流程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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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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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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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不再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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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育待遇专项支出项目,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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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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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原生育保险与医保费率之和,个人无需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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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统一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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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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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出生一件事”服务优化,简化参保登记和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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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智能监控系统,规范生育医疗费用审核,防止不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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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区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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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实施 :全国大部分地区自2019年6月起执行两险合并政策,包括四川、杭州、成都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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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个别地区(如北京)可能因政策细则不同存在差异,需以当地最新通知为准。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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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水平 :合并后生育待遇水平不会降低,但具体报销比例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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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欠费处理 :合并前已参保但未缴费的时段,通常会补缴或纳入后续缴费周期计算。
如需进一步了解当地具体操作或待遇细节,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