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参保人身份有所不同。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 普通居民:报销比例为85%。
- 特困供养人员: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即95%。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普通居民:报销比例为80%。
- 特困供养人员: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即90%。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普通居民:报销比例为65%。
- 特困供养人员: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即75%。
-
非定点医疗机构:
- 普通居民:报销比例为45%。
- 特困供养人员: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即55%。
-
大病保险:
- 普通居民:起付标准为1万元,报销比例为60%-70%。
- 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降7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起付标准下降80%,报销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报销比例均基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且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跨市、跨省转诊手续、超时办理零星报销手续等情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降低为上述规定标准的50%。
建议参保人在住院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以确保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