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证明需由主治医师根据实际诊疗情况开具,需携带病历资料和身份证明,经审核盖章后生效,且严禁涂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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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材料:患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委托他人代办时,还需提交就诊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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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流程:
- 门诊患者:携带病历找原接诊医师开具证明,再至医院指定部门盖章。
- 住院患者:由主治医师填写证明,经科室审核后加盖医院专用章。
- 特殊证明(如工伤、司法用途):需持相关部门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批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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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要求:
- 必须由注册执业医师亲自诊查后出具,且不得超执业范围开证明。
- 诊断内容需与病历记录一致,病休时间通常急诊≤3天、门诊≤1周,慢性病最长不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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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证明书需就诊当日开具并盖章,涂改无效。
- 不得添加“疗养”“免夜班”等非医疗建议,死亡证明仅限本机构死亡患者。
提示:若需补开证明,可凭病历档案向原诊疗医师申请,但务必确保信息真实合法,避免因虚假证明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