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退休医保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退休医保待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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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工作岗位,且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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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在南宁市(含5县和武鸣区)实际缴费满5年(含转入年限,不含省外转入年限)。
二、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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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包括职工参加工作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年限(如2006年退休但2014年退休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为2014-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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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 :退休后继续缴费的年限。
三、退休后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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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门诊、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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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根据就诊机构级别报销比例不同,二级医院30%、三级医院20%、基层医疗机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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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药费、辅助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按项目限额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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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 按个人养老金的2.5%计算,若个人养老金低于150元则按实际金额划入。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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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 :
若累计缴费年限未满25年,需补缴满25年(含5年实际缴费)或逐年补缴至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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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且连续缴费满15年,可一次性补缴或逐年缴纳不足年限。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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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终止条件 :
退休后若重新就业并缴费,则停止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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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以上规定综合自《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
以上信息为2025年4月前的政策总结,具体执行中可能根据政策调整有所变化,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医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