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综合相关规范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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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适用于石油炼制、化工、树脂、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特定行业,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等专项标准;未明确专项标准的行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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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景
包括橡胶制品、合成革、焦化等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虽未单独列出标准,但需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核心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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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管理
- 物料储存、卸载、运输、制备等环节需符合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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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与设备要求
- 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等均需采取密闭措施,防止VOCs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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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与处理
- 需建立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
三、监测与执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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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位布设
- 监控点应位于污染源上风向及下风向2-50米内,厂界外0-10米处,避开涡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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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限值
- 监控点污染物浓度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标准值,低矮排气筒造成的浓度增加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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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核查标准执行情况。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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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实施时间 :GB 37822-2019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既有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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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企业监管 :1997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以环评报告批复日期为准,后续企业以厂界为准布设监控点。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政策,企业需根据具体行业规范及地方补充要求进行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