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鄂尔多斯市的医保报销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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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一般在7.5%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 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业务年度),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做调整。参保人员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 个人账户计入: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2021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2%比例划入。
-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主要用于支付参保患者住院、紧急抢救、经批准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用药、普通门诊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
- 住院待遇:区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在94%左右;区内其他医疗机构96%;区外其他医疗机构88%。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
- 门诊待遇:未定级的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元。儿童、在校学生无责任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8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 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员患以下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在门诊特殊用药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3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5%,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共享。这些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症候群、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戈谢病、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干燥综合征、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伴并发症、肝硬化、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肺源性心脏病、风心病、精神病类、血友病、布鲁氏杆菌病、视神经萎缩、视网膜病变、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症、传染性艾滋病、肺动脉高压、布氏杆菌病、戈谢病、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特发性肺纤维化、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原发性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胃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 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产前检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据实支付,与住院共用封顶线。男方参加我市生育保险,配偶未参加医疗保险,女方产生的分娩医疗费用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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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门诊报销: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的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00元。
- 慢病门诊报销:高血压“两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300元/人·年,糖尿病为600元/人·年。
- 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024年鄂尔多斯市医保报销规定涵盖职工与居民医保,明确缴费比例、基数、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等。职工医保含门诊、住院、特殊疾病及生育保险待遇;居民医保有门诊、慢病门诊及住院报销规定,保障市民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