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康复原则、管理主体、服务内容及费用支付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康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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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与康复并重 :以医疗康复为基础,结合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提升工伤职工身体功能与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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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介入 :伤情稳定后应及时申请康复介入,避免长期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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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康复后鉴定补偿 :通过康复改善功能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补偿与实际需求匹配。
二、管理主体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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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的遴选、服务协议签订及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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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确认康复必要性、评估康复效果及调整康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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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组织职工参与康复、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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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康复 :包括康复检查、辅助器具配置、物理/作业/心理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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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康复 :提供职业训练、就业辅导及社会康复训练,帮助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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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康复 :支持工伤职工融入社会,包括社区康复资源链接等。
四、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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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范围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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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部分 :超出基金支付标准的部分由职工或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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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限制 :仅支付康复期内的住院费用,出院后继续治疗需另行申请。
五、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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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机构管理 :需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期评估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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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义务 :应配合治疗与康复,拒绝合理治疗可能影响后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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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如上海市要求康复机构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重庆市则负责具体实施与费用核拨。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及地方政策,确保工伤职工在医疗、职业、社会等多方面得到全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