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自查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具体划分及要求如下:
一、全面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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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全面自查是医疗机构对整体依法执业情况的系统性检查,涵盖机构管理、人员资质、诊疗规范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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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次要求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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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持,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具体执行。
二、专项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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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针对特定风险隐患、医疗纠纷或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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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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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潜在风险隐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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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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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专项检查计划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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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由依法执业管理部门或相关科室负责。
三、日常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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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自主开展的依法执业检查,包括人员资质审核、诊疗规范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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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次要求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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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医疗机构各职能科室(如人事、财务、设备管理等)按职责分工执行。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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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内容 :需涵盖人员资格、诊疗规范、收费管理、设备维护、医保合规等核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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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通过信用承诺制度公示自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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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部分地区(如浙江省)建立专项自查系统,实现三级分类管理。
通过以上分类方式,医疗机构可形成多层次、常态化的自查机制,确保依法执业的持续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