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的生育保险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适用范围 :
-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 生育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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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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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缴费与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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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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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或按季征收,并按规定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 待遇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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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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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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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特殊情况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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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未履行缴费义务,导致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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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追回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新规定 :
- 四川省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和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生育保险待遇的顺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