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规定主要涉及编制要求、审批流程、责任主体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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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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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内容
需包含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投资概算及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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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技术条件的机构完成,禁止指定或推荐编制单位。
二、审批流程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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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审批制度
根据项目规模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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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水利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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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上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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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项目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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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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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项目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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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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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后、开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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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区域要求
风沙区、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损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需经科学论证后方可批准。
三、责任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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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
生产建设单位需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工程设计与投资概算,施工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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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参与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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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未依法编制或审批方案导致水土流失的,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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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审批材料包括申请书、方案报告书、项目依据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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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周期根据项目复杂度确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以上规定综合了《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性管理办法,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