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条件主要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及水利部相关规定,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方案编制阶段需报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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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扰动范围变化
当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或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或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或线路工程山区/丘陵区横向位移累计达线路长度20%、施工道路长度增加20%、桥梁/隧道改线累计20公里以上时,需补充或修改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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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变化
若工程占地范围减少但表土剥离量/植物措施面积减少不足30%,或因规模减小导致的减少不计入变更计算。
二、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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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指标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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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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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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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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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变更
包括施工道路长度增加20%以上、桥梁/隧道改线累计20公里以上等。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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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与占地不变的情况 :仅当上述指标减少且不影响工程整体规模时,才需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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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处理 :若方案存在违法情形,需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再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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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省级水利部门可承接原水利部审批权限下放的变更事项。
以上条件综合自水利部及地方政府的官方文件,具体执行中需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