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该办法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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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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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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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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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 :该通知要求涉及补充或修改方案的,应明确与原方案的关系,补充或修改理由应充分,补充或修改的方案应满足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弃渣量等水土保持要求。涉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的,其防治效果应不低于原措施。涉及弃渣场变更的,应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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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 :该通知要求严格把好弃渣场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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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该条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如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主要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及相关通知和规定进行。生产建设单位在遇到重大变更时,需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