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补报
根据相关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已建成两年以上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要求如下:
一、补报条件与豁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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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已竣工两年以上且未生产运营
若项目已正式竣工且未开始生产运营活动,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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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发情况中止建设
若项目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突发情况中止建设,且中止时间超过两年,可申请补报。
二、补报所需材料
需提交项目现状及变化情况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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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建设规模、用地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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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量平衡计算报告(表土剥离、利用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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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径流计算及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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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营计划对水土保持的影响评估
三、审批流程与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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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审批部门提交申请
需在项目恢复生产运营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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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审核
审批部门将组织专家对补报方案进行评审,重点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及与项目现状的匹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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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报期限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若需延长审批时间,需书面说明理由。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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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未依法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可能面临责令停止生产、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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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补报方案需与原方案保持一致,且需包含项目实施以来的水土保持效果评估。
建议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就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保持沟通,确保方案能够适应项目进展需求,避免因补报延误项目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