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障方式主要有两种,具体如下:
一、保证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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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要求
被取保候审人需提出符合条件的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需承担法律义务,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不逃避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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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需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特定关系(如亲友),且未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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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向司法机关提交保证书,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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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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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孕妇或已满75周岁人时,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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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社会危险性较低,案件性质、情节较轻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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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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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操作
被取保候审人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起点为1000元,未成年人500元),存入指定银行专户。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如未按时报到、干扰调查),保证金可能被没收,并责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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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司法机关可根据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危险性、案件情节等因素,调整保证金数额。例如,经济困难者可申请减少或免除保证金。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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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原则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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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均可决定取保候审,但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取保候审既保障了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