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的相关政策,综合各地规定如下:
一、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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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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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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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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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配偶曾生育子女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存1个子女或2个女孩,或子女死亡后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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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
- 每人每年960元(每月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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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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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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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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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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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存1个子女或子女死亡后无子女。 - 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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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960元(每月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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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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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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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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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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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及以上)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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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单亲家庭男方年满49周岁)。 - 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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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79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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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伤残:63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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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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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并发症 :三级及以上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3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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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发放 :阜新市等市将独女户奖励扶助金提前至55周岁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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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与发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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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通常为每年10月至次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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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序 :社区初审、街道复审、卫健委终审,年底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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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伤残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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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级及市级政策存在差异,需根据户籍类型和家庭情况选择适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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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群体不享受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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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与低保家庭可叠加发放。
以上政策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人口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