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家庭类型和生育情况分为两类,具体条件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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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要求
- 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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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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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妻双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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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之前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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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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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要求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
二、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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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与保险要求
-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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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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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妻双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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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之前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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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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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要求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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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需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
三、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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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与年龄要求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年满49周岁(男性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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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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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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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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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该政策仅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家庭。
四、申请与公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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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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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流程 :包括村级初核、镇级初审、县级确认等环节,确保信息真实性和家庭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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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监督 :部分地区(如闽侯县、绥德县)会公开拟批准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以上政策综合自成都市、福州市、德州市等多地官方文件,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