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最新标准,综合政策文件及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规定,主要信息如下:
一、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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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要求
仅限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时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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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
需提供军队医院原始病历、军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疗结论,或退伍档案中的慢性病证明,疾病需属于《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且达到十级残情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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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影响
因患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明显影响生产或生活。
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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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生活补助
目前全国统一标准为每人每年 9450元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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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9省市 (如北京、上海):378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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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10省 (如河南、湖北):567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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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12省区 (如四川、新疆):75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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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
各地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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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流程
需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保留部队病历等证明材料。认定后每月领取固定补助金,可能享受八一、春节等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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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差异
部分省份在国标基础上提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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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每人每年20856元(含基础补贴1730元+600元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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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带病回乡人员每月补助42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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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每人每年10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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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未认定为优抚对象者无法享受每月补助,仅能作为普通退役军人领取基础抚恤。建议及时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了解最新政策。
四、政策调整依据
最新调整依据为《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其中明确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9450元,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