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章 纳税人和税额
第三条 车船适用税额依据《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符合特定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可免征车船税,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车船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保险机构可代收代缴,需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
第四章 扣缴义务人和手续费
第七条 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并按规定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报表和资料。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基于2007年版本,具体实施细节和最新政策可能有所变动。建议查询最新官方文件以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