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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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起源阶段
生育保险的早期雏形可追溯至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该公约首次对生育津贴作出国际规范,提出津贴应不低于原收入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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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制度建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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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但仅覆盖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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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 :195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建立独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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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完善与改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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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展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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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明确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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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征缴和管理,2020年6月起全国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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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改革扩展阶段
2024年四川等地试点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金领取者纳入生育保险范围,2025年1月1日正式全国推广。
总结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19年国际公约,但现代制度建立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后续通过多次改革不断完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