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批复的审批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行政区域不同而有所区分,具体如下:
一、审批部门层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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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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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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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项目
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批权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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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损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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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明确分级审批制度,细化了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的审批权限。
三、特殊区域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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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项目 :如三峡工程等,由水利部直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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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项目 :如跨省流域工程,通常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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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及以下项目 :如县级工业园区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项目等,由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流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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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求 :项目需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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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一般需90个工作日完成(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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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处罚 :未批准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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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环节 :部分项目审批后需进行公示,如重庆市两江新区项目需在政府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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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项目 :部分小型项目可实行备案管理,无需审批但需报告。
水土保持批复部门主要分为水利部、省级、市级、县级四级,具体由项目行政区域和项目规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