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是否继续调查,需根据案件性质和程序阶段进行区分: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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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
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公安机关不再直接调查。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次数以2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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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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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 (如重婚罪):法院直接审查,公安机关不再调查。自诉案件需自诉人主动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审理判断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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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案件 :由监察机关完成调查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不再参与后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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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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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若认为证据不足,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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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限制
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需在1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月。
三、法院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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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调查
案件进入法院后,法院通过公开审理查明事实,不再进行调查活动。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和适用法律,保障司法公正。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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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补充的例外情况 :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证据,检察院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需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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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 :如监察案件中,检察院可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但留置措施需在拘留后10日内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是否继续调查,取决于案件类型和程序阶段。公安机关主要在侦查阶段负责调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则通过审判活动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