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条件,需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区分适用。以下是主要情形及条件:
一、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71条)
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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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清楚 :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因果关系等需明确,无重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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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链完整,能证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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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认定正确 :需对照刑法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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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续完备 :包括逮捕手续、起诉书、证据清单等法定文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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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需符合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
二、行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条件(《行政处罚法》第22条)
当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行政机关需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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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构成犯罪 :需初步判定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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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立案标准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需达到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
三、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当法院发现自身无管辖权时,需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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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案件 :法院已正式接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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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辖权 :受理法院对案件无法律上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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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 :接受法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管辖权。
总结
移送司法机关的核心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性质认定正确、手续完备、应追责”(刑事案件)和“行为构成犯罪、达到立案标准”(行政案件)。移送需遵循管辖权规则,无管辖权的法院需报请上级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