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告知书的相关问题,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适用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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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轻微 :无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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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实充分 :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
二、告知书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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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优先以直接送达方式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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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 :若被不起诉人无法到场,可邮寄至其户籍地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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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送达 :通过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转交。
三、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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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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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简述犯罪经过及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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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理由 :明确说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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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放弃诉讼权利)。
四、程序中的时间限制
人民检察院需在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被不起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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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权 :对决定不服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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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可能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非刑罚(如训诫、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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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救济 :若被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超期需解除。
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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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规范 :需使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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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相对不起诉决定需经检察长批准。
若对告知书内容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