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委问题线索的处理方式,需根据线索性质和管辖权限进行区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问题线索的移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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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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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管理权限移送同级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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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移送给同级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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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理单位移送给同级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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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机关可报请上级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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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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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需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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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党员干部在行政执法中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需移交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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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与审核
- 接收单位对线索进行审核,确定管辖单位后及时处置,无管辖权则退回移送机关。
二、与“移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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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强调的是线索的转交过程,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或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线索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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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 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使用,如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接收线索并分派处置。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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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并直接移送审理程序 :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需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况,但需注意仅限违纪违法问题,不涉及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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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衔接 :如行政执法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犯罪,需在作出党纪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
四、典型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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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案例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党员干部在行政执法中涉嫌违纪问题线索127条,均移交县纪委监察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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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大高速塌方调查 :涉及交通部门公职人员履职问题线索,移交广东省纪委监委处理。
纪委处理问题线索时,若涉及其他机关管辖范围,均采用 移送 方式,而 移交 多用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