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巡视移交问题线索的反馈时间,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实际工作要求,主要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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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反馈时限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后, 应当及时研究提出 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 3个月内 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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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反馈
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期限,承办部门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报批,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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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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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明确要求对移交问题线索需在3个月内书面反馈,未及时办理的需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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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则建立定期反馈机制,对未完成线索需书面说明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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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监督
反馈内容需包括问题性质、处理措施及整改计划,必要时需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以上规定体现了党内监督的时效性和透明度要求,旨在确保问题线索得到及时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