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需根据个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当地社保制度实施时间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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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若职工在1970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其工作年限可全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例如,1970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5年7月1日退休的职工,其1970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的工作年限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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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若职工在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其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例如,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23年退休的职工,其2014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工作年限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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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实施时间差异 :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2014年10月1日。需分别计算两类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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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示例 :
若某职工1986年参加工作、2023年退休(企业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为1986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共10年;实际缴费年限为1995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共28年,总缴费年限为38年。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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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在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但未参保,通常无法获得视同缴费年限,需通过其他方式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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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待遇计算需结合当地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因素,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获取准确信息。
以上规则综合了政策文件及权威信息来源,适用于吉林省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