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
吉林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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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启动时间
吉林省于 1995年7月1日 正式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据《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终身个人账户,记录个人及单位缴费累计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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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与待遇
- 个人账户由单位缴费8%和职工缴费4%共同构成,退休后按累计储存额计发养老金。
二、延迟退休与缴费年限调整(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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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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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职工 :退休年龄从60岁逐步延迟至63岁,每4个月延后1个月(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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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职工 :工人类别从50岁延迟至55岁,干部类别从55岁延迟至58岁,均采用渐进式延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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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年限调整
- 2025-2029年仍可按15年缴费;2030年起每年延长6个月缴费年限,至2039年需累计缴费满20年。
三、其他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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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制度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按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4%计发(如2024年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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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失业人员参保 :2024年12月18日发布政策,允许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总结
吉林省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从1995年建立基础账户到2025年实施延迟退休及缴费年限调整的多次改革。未来还需关注养老金计发基数调整等政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