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2月31日前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1992年(部分地区为1995-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可认定为 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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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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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31日前 参加工作,无论企业性质如何,其连续工龄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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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部分地区1995-1996年)后参加工作 的人员,其工龄需符合其他条件(如小集体工龄等)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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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群体
- 退伍士兵、下乡知识青年等特定群体,其军龄或下乡期间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二、计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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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198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全额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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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月1日-199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 :需符合小集体工龄等条件,部分地区可能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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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依据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主要依据招工表、调配令等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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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部分城市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有具体年限限制(如长沙1995年4月前参保),需结合当地政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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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影响 :视同缴费年限直接影响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但不会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争议解决途径
若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存疑,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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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核查 :提供完整档案申请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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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径 :确认劳动关系而非追缴社保费,可通过诉讼要求社保局认定工龄。
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机构,结合自身情况确认具体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