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必须出庭的情形
-
当事人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时,法院必须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
法院认为必要时
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法院若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等),也应当通知其出庭。
二、可不出庭的情形
-
健康、交通等客观原因
鉴定人因健康问题、路途遥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时,经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作证。
-
其他合法理由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鉴定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
三、法律后果
-
拒不出庭的后果
若鉴定人经法院通知后拒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要求返还费用。
-
补充作证方式
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鉴定人可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法院应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
四、特殊领域补充说明
-
医疗纠纷 :根据相关解释,医疗纠纷中当事人可申请鉴定人出庭对质,法院审查同意后应通知其出庭。
-
刑事诉讼 :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中鉴定人非必须出庭,仅在公检方或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必要时才要求其出庭。
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取决于是否存在当事人异议或法院的强制要求,同时法律也提供了替代作证方式以平衡程序公正与实际操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