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重新鉴定是否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允许原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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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明确同意由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时,可以委托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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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鉴定人回避未执行
若原司法鉴定人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办案机关可要求其回避,此时原机构可继续承担重新鉴定任务。
二、禁止原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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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回避规定
若原司法鉴定人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必须更换鉴定人,原机构不得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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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机构或鉴定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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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人无执业资格或超出登记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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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或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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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瑕疵且无法通过补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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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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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若委托原机构,需指定与原机构资质相当或更高级别的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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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认定 :重新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可作为参考。
重新鉴定是否由原机构进行,需结合委托人的意愿、原鉴定人及机构的合规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