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鉴定时,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一、法院指定其他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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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申请指定
当事人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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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指定
若原机构无法鉴定且拒绝补充材料或重新鉴定,法院可依职权指定其他机构。例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委托方有权要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二、补充材料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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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材料
若因材料不充分导致无法鉴定,可要求鉴定机构补充必要材料。若材料缺失系委托方原因,需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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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鉴定机构
可向法院申请更换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法院会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三、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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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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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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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12345等热线或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督促机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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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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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索赔 :若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鉴,可依据委托协议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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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鉴定 :在关键事实认定中,法院可依职权强制指定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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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形处理
- 伤残鉴定 :若涉及伤残等级鉴定,可结合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由法院指定专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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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和鉴定材料,作为诉讼或投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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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策略。
通过以上途径,可有效应对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