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
关于伤情鉴定的鉴定部门选择,需根据鉴定类型和程序要求进行区分:
一、伤情鉴定(主要针对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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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
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经其委托的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实施。 - 内部鉴定 :公安机关直接委托内部鉴定机构进行;
- 外部鉴定 :需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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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程序
公安机关需开具伤情鉴定聘请书或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复杂案件,可能直接由公安机关内部法医门诊完成。
二、伤残鉴定(主要涉及民事或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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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主委托
受害人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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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
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依职权委托双方共同选定或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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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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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 :由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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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部分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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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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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机 :
伤情鉴定需在伤情发生后及时进行(如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24小时内委托);
伤残鉴定需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通常出院后3个月),且体内有固定物需取出后方可鉴定。- 法律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6-18条明确了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程序和权限。
伤情鉴定主要由公安机关内部机构或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伤残鉴定则根据委托主体不同,可选择当事人自主委托、法院委托或特定机构(如社保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