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报告的主要鉴定人及责任如下:
一、主要鉴定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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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司法鉴定事项 必须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共同进行。其中, 第一司法鉴定人 对鉴定结论承担 主要责任 ,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 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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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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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人数 :两人即可开展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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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参与 :对于疑难、复杂或特殊事项,可以指定或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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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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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 :由第一司法鉴定人承担,其结论对报告具有主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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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责任 :其他参与鉴定的司法鉴定人需对结论提出补充说明或不同意见。
三、其他说明
- 机构与个人的责任 :司法鉴定实行 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并签名或盖章。多人参与时,若存在意见分歧,需在鉴定书中明确标注。
司法鉴定报告的主要鉴定人为 第一司法鉴定人 ,其结论具有最终决定权,其他鉴定人则提供辅助性意见。